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523號聲請人 陳浚曄 特別代理人 徐藝珊 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相對人 陳昭辰
張芷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第2項及理由欄內關於「 張芷萱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張芷瑄」。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原本、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詠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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