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30號聲請人 鄭珮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3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鄭涵文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 野村 證券投│野村環球基金│02Z0000000000│1│1000│││資信託股份│(台幣)證券││││││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002│野村證券投│野村環球基金│02Z0000000000│1│49.63│││資信託股份│(台幣)證券││││││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003│野村證券投│野村環球基金│02Z0000000000│1│1313.9│││資信託股份│(台幣)證券││││││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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