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87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79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呂僑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僑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柒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僑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一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第二項)」,對於裁判前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是依上開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呂僑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又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與附表編號1至8、10至12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此部分之有期徒刑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民國114年5月1日親筆簽名並捺指印之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是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就此部分之有期徒刑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86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6月,再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抗字第298號裁定抗告駁回、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抗字第701號裁定再抗告駁回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定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之有期徒刑部分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定所定應執行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所拘束。
㈡受刑人就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表示:無意見(見定刑聲請切結書、陳述意見狀)。
四、綜上,依前揭法條規定,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及表示之意見,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數罪併罰中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而結果不得易科罰金,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準此,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9與1至8、10至12所示之罪,雖係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惟經合併處罰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又附表編號6、12所示之罪之併科罰金部分,未據檢察官聲請,且前業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479號裁定與被告所犯另案所處併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定存卷可考,自不於本案定其應執行刑,均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附表:受刑人呂僑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8月(1罪)
有期徒刑1年4月(1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9.8.10至109.8.14
110.7.18、110.7.23
109.8.2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352號、110年度偵字第477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065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7210號、110年度偵字第623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中高分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118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70號
判決日期
110/11/29
111/07/27
111/07/14
確定
判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中高分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118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7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1/05
111/08/29
111/08/18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77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419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494號
編號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1-10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新北地檢113年執更字第3227號)、編號1-11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1罪)有期徒刑1年(2罪)
1.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2.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罪日期
110.7.16
110.6.26
109.4.16、110.7.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928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704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7032號、110年度偵字第4256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3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9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15號
判決日期
111/07/22
111/07/21
111/09/15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3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9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1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8/25
111/08/24
111/10/2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077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8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73號
編號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號6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5千元
編號1-10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新北地檢113年執更字第3227號)、編號1-11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有期徒刑1年5月(2罪)有期徒刑1年7月(1罪)
有期徒刑1年3月(4罪)
有期徒刑1年1月(1罪)
有期徒刑1年4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4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6.20、110.6.21
110.6.27
110.5.15、110.5.16
110.6.20至110.6.2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496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06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630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53號
111年度審原簡上字第8號
111年度原易字第89號
判決日期
111/11/30
112/02/21
112/06/26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075號
111年度審原簡上字第8號
111年度原易字第8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3/08
112/04/07
112/07/2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021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2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385號
編號7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8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1-10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新北地檢113年執更字第3227號)、編號1-11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等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1罪)
有期徒刑1年1月(7罪)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5罪)
有期徒刑1年2月(6罪)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2罪)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犯罪日期
110.7.9、110.7.17、110.7.19、110.7.20
110.7.11、110.7.15、110.7.16
109.5.27至109.5.2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50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140號、111年度偵字第289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82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5224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633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12號
112年原訴字第29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384號
判決日期
112/08/22
113/07/10
114/02/25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12號
112年原訴字第29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38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9/27
113/08/20
114/04/08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2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769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597號
編號10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1-10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新北地檢113年執更字第3227號)
編號1-11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