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8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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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79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呂僑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僑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柒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僑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一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第二項)」,對於裁判前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是依上開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呂僑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又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與附表編號1至8、10至12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此部分之有期徒刑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民國114年5月1日親筆簽名並捺指印之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是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就此部分之有期徒刑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86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6月,再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抗字第298號裁定抗告駁回、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抗字第701號裁定再抗告駁回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定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之有期徒刑部分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定所定應執行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所拘束。

 ㈡受刑人就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表示:無意見(見定刑聲請切結書、陳述意見狀)。

四、綜上,依前揭法條規定,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及表示之意見,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數罪併罰中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而結果不得易科罰金,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準此,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9與1至8、10至12所示之罪,雖係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惟經合併處罰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又附表編號6、12所示之罪之併科罰金部分,未據檢察官聲請,且前業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479號裁定與被告所犯另案所處併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定存卷可考,自不於本案定其應執行刑,均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附表:受刑人呂僑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8月(1罪)

有期徒刑1年4月(1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9.8.10至109.8.14

110.7.18、110.7.23

109.8.2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352號、110年度偵字第477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065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7210號、110年度偵字第623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中高分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118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70號

判決日期

110/11/29

111/07/27

111/07/14

確定

判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中高分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118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7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1/05

111/08/29

111/08/18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77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419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494號

編號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1-10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新北地檢113年執更字第3227號)、編號1-11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1罪)有期徒刑1年(2罪)

1.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2.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罪日期

110.7.16

110.6.26

109.4.16、110.7.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928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704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7032號、110年度偵字第4256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3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9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15號

判決日期

111/07/22

111/07/21

111/09/15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3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9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1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8/25

111/08/24

111/10/2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077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8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73號

編號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號6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5千元

編號1-10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新北地檢113年執更字第3227號)、編號1-11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有期徒刑1年5月(2罪)有期徒刑1年7月(1罪)

有期徒刑1年3月(4罪)

有期徒刑1年1月(1罪)

有期徒刑1年4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4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6.20、110.6.21

110.6.27

110.5.15、110.5.16

110.6.20至110.6.2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496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06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630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53號

111年度審原簡上字第8號

111年度原易字第89號

判決日期

111/11/30

112/02/21

112/06/26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075號

111年度審原簡上字第8號

111年度原易字第8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3/08

112/04/07

112/07/2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021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2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385號

編號7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8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1-10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新北地檢113年執更字第3227號)、編號1-11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等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1罪)

有期徒刑1年1月(7罪)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5罪)

有期徒刑1年2月(6罪)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2罪)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犯罪日期

110.7.9、110.7.17、110.7.19、110.7.20

110.7.11、110.7.15、110.7.16

109.5.27至109.5.2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50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140號、111年度偵字第289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82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5224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633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12號

112年原訴字第29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384號

判決日期

112/08/22

113/07/10

114/02/25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12號

112年原訴字第29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38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9/27

113/08/20

114/04/08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2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769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597號

編號10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1-10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新北地檢113年執更字第3227號)

編號1-11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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