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061號上訴人 吳兆漢
許榮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惠祐陳詩武 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061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查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吳兆漢新臺幣(下同)9萬9000元、許榮棋1000元,共10萬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綜上,本件共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元(計算式:1500+4500=6000),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二、本件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3款規定,應於上訴狀內載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之上訴聲明。惟本件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內未有上訴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載明上訴聲明之上訴狀。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林佑珊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書記官謝達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