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65號原告 湯鈞翔
詹芷瑋 被告 黃建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19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160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損害賠償項目及數額之計算、認定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淑雯
法官李子寧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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