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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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58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謝翰儀 被告 陳水土 原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5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5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貳萬陸仟貳佰壹拾玖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YouBe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7條可憑(見本院卷第7頁),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事件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1年12月17日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信用貸款,自同日起至105年1月22日止,尚餘新臺幣(下同)498,510元借款未給付,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尚應給付原告自94年3月26日起至
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以及自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㈡、又被告於93年3月8日向原告請領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使用,詎被告自同日起至105年1月20日止,尚餘158,475元未給付(含本金57,358元、利息101,117元),依約被告亦喪失期限利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尚應給付57,358元自105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復於93年10月20日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貸款額度為20萬元,詎被告至105年1月17日止,合計尚餘369,234元未清償(含本金140,586元、利息228,648元),依約被告喪失期限利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尚應給付其中140,586元自105年
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新銀行YouBe申請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YouBe信用貸款約定書、帳務查詢明細、現金卡交易紀錄查詢、會員約定條款、台新銀行代償卡專用申請書、ID歸戶債權明細查詢、客戶帳務查詢、易貸金卡易貸專案、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應行注意事項、ID歸戶債權明細查詢、客戶帳務查詢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6至26頁),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迄未清償,揆諸上開法律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㈢、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合計共11,29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新臺幣)│(新臺幣)├───────────┬──────┤│││││計息期間(民國)│年利率(%)│├──┼────┼─────┼─────┼───────────┼──────┤│1│現金卡│498,510元│498,510元│自94年3月26日起至104│20││││││年8月31日止││││││├───────────┼──────┤│││││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15││││││償日止││├──┼────┼─────┼─────┼───────────┼──────┤│2│代償卡│158,475元│57,358元│自105年1月21日起至清│15││││││償日止││├──┼────┼─────┼─────┼───────────┼──────┤│3│易貸金│369,234元│140,586元│自105年1月18日起至清│14.9││││││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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