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9號原告 韓方琪 被告 潘進國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易字第27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韓方琪於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76號被告潘進國被訴詐欺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英豪
法官黃夢萱法官蔡瑞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書記官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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