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簡調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簡調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簡調字第38號聲請人 林宗平 代理人 謝維仁 律師相對人 陳寬晋 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調解之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林宗平與相對人陳寬晋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2日檢送調解意願表予相對人,然相對人迄未具狀陳明其調解意願,另本院電詢相對人代理人,相對人代理人 陳述略 以因聲請人請求金額甚高,故相對人沒有調解意願,請求本件進入訴訟程序等語,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電話紀錄各乙紙附卷可佐。依首揭規定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縱訂期調解亦難期待相對人到場參與調解程序,堪認為不能調解,本院將續行審理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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