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萬發選任辯護人黃子寧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偵字第5316號、110年度偵字第63號、110年度偵字第62
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本件定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九時三十分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彭萬發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110年4月6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0年5月4日宣判,茲因有再為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0年5月25日9時30分行言詞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黃園舒法官何効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黃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