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263號
原   告 大方線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鈞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瑞福海洋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36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3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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