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60號
原   告 超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明惠
訴訟代理人  張秀玲
被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明
訴訟代理人  林金龍
       鍾孟錡
       劉韋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八日上午十時
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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