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秩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鳳秩字第86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行為人   王宏展
上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8
年8月6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8729397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宏展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違反社會秩序行為事實:
(一)、時間:民國108年7月18日18時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街○○○號。
(三)、違反社會秩序行為:行為人王宏展於上述時、地,以行動
電話上網登入(暱稱王宏展)臉書網頁,在爆廢公社二館
臉書刊登其明知非108年7月間所攝,而係媒體於107年
間報導之「照片」(下稱系爭照片),並留言「高雄下雨
淹水了」等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
二、理由:
前述犯行,業據王宏展於警訊時坦承在卷,並有其臉書貼文
、新聞媒體「NOWnews」於「107年8月23日」之新聞報導
照片可證,堪認王宏展前述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是王宏
展上述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犯行堪予認定。
三、適用之法條:
(一)、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
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
款定有明文。本條項款之非行,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將明知為
不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
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
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
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
,始構成本條項款之非行。
(二)、經查,王宏展因見有人張貼臺南淹水之照片,竟於上揭時
地以手機上網登入(暱稱王宏展)臉書網頁,於「爆廢公社
二館」臉書刊登系爭照片及留言當時,明知系爭照片為去年
由媒體所拍攝刊登,竟仍為了「無聊」之非正當理由,故意
將「高雄下雨淹水了」之不實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該散
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誤認為照片地點「正」發生嚴
重之水災,而心生畏懼與恐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核
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行為。
四、量罰輕重之說明:
本院審酌行為人王宏展之違犯情節、行為之動機、目的、手
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何一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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