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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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814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金 印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對於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1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