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抗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抗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429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蔡政杰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995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裁定(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735號、113年度執字第556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蔡政杰(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犯罪日期均為同時期,無持續犯罪,抗告人亦無其他前科,是初次犯罪入監執行,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並對自己犯下之罪深感後悔,請審酌上情從輕量刑,重新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執行刑之酌定,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前因詐欺等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抗告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嗣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經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3月,係於抗告人本件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上,各刑合併之有期徒刑16年5月以下,亦在各確定判決原所定應執行刑合併有期徒刑3年9月(即2年1月+1年8月)以下之範圍內,即合於法律規定之內、外部性界限,且已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並無違反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而原審業已注意上開各罪中適度寬減其應受執行之刑期,以免累加宣告刑而對抗告人過於苛酷,基於保障抗告人此部分之期待利益,並未量處超過各該單獨宣告刑之加總。從形式上觀察,要屬事實審法院職權之合法行使,本院經核尚無違誤,且原裁定酌定之刑尚稱妥適,亦難謂有何輕重失當之處。又原審法院定其應執行刑時,業將抗告人總刑度即有期徒刑3年9月,再予寬減有期徒刑6月,並非未予任何折讓,核無濫用裁量權限之情形。本院審酌原裁定就自由裁量之行使,復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尚無瑕疵可指,自應尊重原審法院裁量權限之行使,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不當。綜上所述,原裁定並無違誤或不當之處,抗告意旨徒憑己意,請求重新從輕定其應執行刑,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邱顯祥法官陳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強制換頁====================強制換頁==========受刑人蔡政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4次)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11年11月29日(5次)111年11月29日111年11月29日(2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797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8396號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150等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665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823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98號判決日期112年5月31日112年9月21日112年12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665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823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98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7月10日112年10月17日113年1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371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678號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3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南投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50號裁定)
==========強制換頁====================強制換頁==========受刑人蔡政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4次)、有期徒刑1年1月(3次)犯罪日期111年11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595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073號判決日期113年2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073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4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569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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