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36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36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3686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玖拾壹萬零壹佰肆拾壹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於民國(下同)93年07月02日向聲請人借款二筆:
1.新臺幣180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3年07月02日起至113年07月02日止,於撥款後前三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四年起分204期,每一個月壹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1%計付,倘經轉入催收款項時,利率改按本行一般購屋貸款利率加計年率1%固定計付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目前利率為4.547%),目前餘欠本金0000000元。
2.新臺幣220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3年07月02日起至113年07月02日止,於撥款後前三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四年起分204期,每一個月壹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1%計付,倘經轉入催收款項時,利率改按本行一般購屋貸款利率加計年率1%固定計付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目前利率為4.547%),目前餘欠本金0000000元。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乙○○應於每月2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7年3月2日、97年1月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13686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4547%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1,753,425元│97年2月2日│4.547%│97年3月3日│├──┼────────────┼───────────┼───────────┼───────────┤│002│2,156,716元│96年12月2日│4.547%│9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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