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7年度執聲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於民國94年9月16日入監執行。茲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7年3月5日以法矯字第0970006901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3月5日法矯司字第0970905413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珍如法官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