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2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320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陳歆劼被告賴惠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壹萬陸仟捌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兩造於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第25條、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通銀行)萬事通現金卡借款契約第13條、現金卡貸款約定書第8條約定,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0、26、34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再按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319條準用同法第75條規定甚明。
查財政部於民國92年10月28日以台財融㈣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萬通銀行與原告合併,萬通銀行為消滅銀行,原告則為存續銀行,是萬通銀行對被告之債權應由原告概括承受。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88年3月24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被告至95年4月23日止累計消費新臺幣(下同)338,512元未付(含消費款305,702元、循環利息24,602元、其他費用8,208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305,702元自95年4月24日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92年4月14日向萬通銀行借款110,000元,約定自92年
4月14日起至96年4月14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有被告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為證。詎被告至102年7月26日後竟未依約清償,尚欠273,625元(其中109,445元為借款,163,012元為利息,其他費用1,168元)。被告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欠款項外,另應給付其中109,445元自102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又於92年5月12日向原告申辦現金卡借款,約定借款最
高限額500,000元,並約定自92年5月12日起至95年5月12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採固定利率計付,屆期本息如數清償,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102年7月26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餘304,750元(其中129,315元為借款,175,351元為利息,其他費用84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其中129,315元自102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
㈣綜上,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辦卡(信用卡)同意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萬事通現金卡貸款申請書暨借款契約、消費類帳務明細、還款交易明細、中國信託現金卡申請書暨貸款約定書、消費類帳務明細、還款交易明細、民眾日報登報公告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8至26頁、第31至36頁、第44頁),經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核定為10,200元(裁判費10,020元、登報費180元,合計10,200元),由被告負擔。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芯瑜附表:(幣別:新臺幣)┌───┬──────┬──────┬───┬──────┐│產品│請求金額│計算利息本金│年利率│利息起算日(││││││均計算至清償││││││日止)│├───┼──────┼──────┼───┼──────┤│信用卡│338,512元│305,702元│20%│95年4月24日│├───┼──────┼──────┼───┼──────┤│現金卡│273,625元│109,445元│20%│102年7月27日│├───┼──────┼──────┼───┼──────┤│現金卡│304,750元│129,315元│18.25%│10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