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94號聲請人即被告 童采潔 選任辯護人 徐維良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審理業已終結,且聲請人即被告童采潔經法院裁定羈押後,無法聯絡原租屋處之房東及原工作之鋼琴酒吧等致事務不及安排,為此聲請准予停止羈押,以利被告返家安排處理私事,再安心服刑,爰依法聲請停止羈押改限制被告住居云云。
二、經查:被告因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因被告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9年12月2日北檢治偵為緝字第4000號)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12月17日士檢清偵法緝字第2354號)發佈通緝,而認被告顯已逃匿,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遂於100年3月30日對被告發佈通緝,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3月30日板檢玉偵言緝字第1750號通緝書各1份在卷可按(100年度偵字第4793號卷第15頁),至100年6月28日始經警查獲,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1份在卷 可佐 (100年度偵緝字第1725號卷第1頁),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於10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後,本院於100年9月1日合法傳喚被告至本院行準備程序,被告仍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本院於100年9月22日再度合法傳喚並拘提被告,被告仍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辯護人徐維良律師當庭表示其有告知被告庭期,但被告一直沒有回覆等語,此有本院100年9月1日及100年9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各1份在卷可按(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798號卷第
29、40頁),顯見被告已逃亡、藏匿,本院於100年10月7日發布通緝,迄101年4月24日始為警緝獲,經本院於同日訊問被告後,足認被告確有逃亡之事實,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予以羈押。
由上所述,被告已前有多次經數偵查、司法機關通緝之紀錄,並佐以被告於本院101年5月24日行準備程序時,仍未坦承全部犯行,至本院審理期日時,始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顯見被告仍存有僥倖之心態,難認日後確能坦然面對司法審判執行,足認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性,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代替羈押。被告上開辯稱:希望能先出監安排生活,以俾安心等待入監服刑云云,並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不得駁回停止羈押聲請之事由,亦非本院決定羈押時所應審酌之事項。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伯厚
法官蘇揚旭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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