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0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佩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佩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陳佩惠因偽造有價證券及侵占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附表:
受刑人陳佩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有價證券│侵占│││││├────────┼──────────┼──────────┤│││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15││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日.如易科罰金新臺幣││││九佰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95.04.14│95年3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偵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偵緝字││年度案號│13840號│第001428號│├───┬────┼──────────┼──────────┤││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台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6上訴692號│101中簡2412號││├────┼──────────┼──────────┤││判決日期│96.05.09│101.11.05│├───┼────┼──────────┼──────────┤││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6年上訴字第692號│101年中簡字第2412號││├────┼──────────┼──────────┤││判決│96.07.16│101.12.03│││確定日期│││├───┴────┼──────────┼──────────┤││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備註│11029號(緝獲改分101│第13719號│││執緝1271號101.09.27││││~10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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