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68號被告即反請求原告 馮則維 上列被告即反請求原告與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馮靖博 等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反請求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訴之聲明所載分別為新台幣(下同)70萬元、50萬元、52萬0,981元,均係因財產權而為請求,分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5,400元、5,730元,共計18,73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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