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3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健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健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健明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書後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裁定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江德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書記官鄧雪怡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健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9月10日│104年8月27日│├─────┼─────────┼─────────┤│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104年度速偵字│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及案號│第5620號│719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原壢交簡字│105年度原交簡字第6││事││第292號│號││實├──┼─────────┼─────────┤│審│判決│104年9月25日│105年5月3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原壢交簡字│105年度原交簡字第6││判││第292號│號││決├──┼─────────┼─────────┤││確定│104年10月27日│105年6月20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