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3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惠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惠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受刑人黃惠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江德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書記官鄧雪怡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惠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3日凌晨某│104年5月12日凌晨某│││時許│時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105年度毒偵字│察署104年度毒偵字││及案號│第105號│第974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16│104年度審易字第980││事││號│號││實├──┼─────────┼─────────┤│審│判決│105年4月28日│105年2月22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16│105年度上易字第752││判││號│號││決├──┼─────────┼─────────┤││確定│105年4月28日│105年5月24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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