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62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劉寧成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温樂正盧鴻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温樂正、盧鴻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陸仟柒佰伍
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零伍拾叁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書記官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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