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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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73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啟銘 被上訴人即原告 曾建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詎上訴人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