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4號抗告人 李宗鑾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桃園農田水利會間第三人異議之訴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裁定停止執行,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95條之1之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0日所為108年度聲字第154號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邱蓮華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書記官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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