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易字第10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陽鐘呼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八月一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歐陽鐘呼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公訴人偵查後起訴,核被告所犯過失傷害罪,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告訴人 陳惠玲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參。故本院認本案有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玉英
法官蔡旻穎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梨香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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