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訴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1301號上訴人即被告LAMRICHARDKAKEUNG(中文名 林嘉強 )選任辯護人 王昌鑫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嘉強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玖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嘉強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8年6月13日執行羈押在案,至108年9月1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 玆經 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9月1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周莉菁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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