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6年重訴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二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巨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七0五室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 律師住台北市○○街○段○○○號四一六室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
(三)證據:提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________為證,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三、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______,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玉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幸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