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甲○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政達 律師被告丙○○
丁○○上列被告因99年度交訴字第3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蕭一弘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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