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交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啟造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高惠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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