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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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177號
債權人勝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鈺臻
上開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明華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
二、本件債權人於聲請狀略述因向債務人催討損害賠償新台幣共貳萬元,債務人仍置之不理,為此聲請對債務人陳明華發支付命令等語。然本件債權人就請求之原因事實未有任何說明,亦未提出佐證資料,經本院以民國111年10月4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釋明及提出佐證,該裁定於同年月11日送達,然債權人迄未補正。是本件債權人釋明不足且經命補正未補正,尚難謂其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