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號聲請人 張佩瑜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慧貞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錫威┌──────────────────────────────────────────────┐│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王伯良 │三信商業銀行豐信分│105年3月15日│37,742元│WA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