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榮銘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榮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榮銘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重更㈣字第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臺上字第3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於民國104年3月3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
5年8月19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501735
9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宋松璟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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