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春霖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春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春霖㈠因廢棄物清理法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上訴字第215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53號判決確定;㈡廢棄物清理法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11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確定,惟經該院以104年撤緩字第73號撤銷緩刑確定。於民國104年6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8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359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何燕蓉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心念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