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1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宏仁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宏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合併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已於民國102年5月15日入監執行,縮短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6月4日,茲因受刑人業於104年4月2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婉萍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