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39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豐州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1274號),本院認為不宜,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蔡豐州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30日1時2分許,趁夜間四下無人之際,酒後至告訴人 許東和 所管理、位在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工地,持鐵撬敲打該工地大門、圍籬、大鎖1組及監視器2組等物,以此方式毀損該工地之大門、圍籬、大鎖及監視器等物而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與被告已經本院於112年11月29日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徐啓惟法官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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