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242號112年度交易字第73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嘉勝(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馬惠怡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168號、112年度撤緩偵字第17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審理,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辯論終結,原諭知宣判日期為「民國112年12月30日上午11時」,爰更正為「民國112年12月29日上午11時」。本裁定除送達當事人外,並定於112年12月19日上午11時宣示。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