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0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0201號債權人 楊崴天 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呂榮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並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頑皮家族樂園之薪資債權,惟觀以卷內聲請狀查知第三人公司設於臺北市萬華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王藝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