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北秩字第3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蔡騏任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5年12月28日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533513400號移送書移
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騏任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陸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蔡騏任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105年11月5日。
㈡地點:VIAGOGO網路平台。
㈢行為:非供自用,購買五月天演唱會演唱會門票,而轉售圖
利者。
二、訊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固坦承有於105年11月5日,以新臺
幣(下同)5,850元之價格販售原價3,280元之五月天演唱
會門票共2張予不知名網友之事實,惟辯稱:伊刊登時誤以
為5,850元係2張門票之總價,最後經網站結算才知是1張
的價格云云,惟依其提供予警方之網頁畫面顯示,網站結算
畫面中明確記載「每張門票價格5,850元」、「數量2張」
、「小計11,700元」及「你會得到11,700元」;下方並顯示
「①確認出售、②郵寄門票、③等待送達」等選項,顯見被
移送人於確認出售前,即應知悉總價係11,700元之事實,其
前揭抗辯,顯屬臨訟杜撰之詞,不足採信。從而,本件被移
送人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之事實,堪予認定
。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