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62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曹淑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
被告 黃愛珍 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
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
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514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
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