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九九號
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妨害公務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以強制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甲○○前因妨害公務、竊盜及妨害自由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麟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建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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