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30號聲請人 林崇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本件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8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8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99年6月11日刊登新聞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2月11日屆滿,惟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之事實,經調閱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書記官蘇雅慧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林崇仁│萬泰商業銀行│99年4月30日│564,271元│BP0000000│││││屏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