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6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6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賭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67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泰豪
董豐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54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泰豪共同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董豐仲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黃泰豪、董豐仲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關於【「荔枝超商」內】之記載,更正為【「荔枝超商」內附設金旺來電子遊戲場】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266條第1項所處罰者,為賭博行為;同法第268
條所處罰者,為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行為。而刑法第26
6條第1項係從自己賭博行為獲得利益;同法第268條係從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行為獲取利益,並非自賭博行為獲利。因此不能以賭博之人,提供賭具或賭博場所,有贏錢之意圖,且有較大之獲利機會,即認該賭博之人之行為該當刑法第268條之罪。另擺設電動賭博機具供人投幣玩樂,縱依該機器之設計結構,店家之勝率較高,惟其輸贏之或然率仍屬不確定,其性質係以該機器代替自己,與人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與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係由他人賭博不同,且擺設電動賭博機具供人玩樂,店家仍係憑偶然之事實以決定財物之得喪,並無何從中抽取金錢圖利之情形,與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之要件尚屬有間。是上開被告黃泰豪雖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擺設電子遊戲機,並以該電子遊戲機充作電動賭博機具,係以該機器代替被告與人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與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之行為不同,應與刑法第268條構成要件有間。檢察官聲請意旨認被告黃泰豪係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而聚眾賭博罪,容有誤會,惟其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應予以審理,並變更其起訴法條,合先敘明。
㈡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
博罪。又被告黃泰豪與 盧怡君 (另為緩起訴處分)就上開犯行間具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爰審酌被告黃泰豪係遊戲場之負責人,藉經營遊戲場之便而
擺設賭博性電子遊戲機,與人為賭,有害於社會善良風俗,所為殊不可取,且擺放電子遊戲機具數量達16台,數量甚大;被告董豐仲為在場之賭客,同有危害社會善良風俗,亦屬不該,並兼衡渠等前科素行、犯後態度、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其資力、職業及社會地位等節,均諭知如主文所示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㈣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電子遊戲機具16台(含IC板19塊
)及代幣共512枚,均係當場賭博之器具,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附表編號12所示之賭金(新台幣)400元,係因 林招成 (另為緩起訴處分)犯本件賭博罪所得之物,業據林招成於警詢供述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及共犯連帶沒收之法理,併予宣告沒。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
450條第1項、第300條,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北斗神拳│1台│含IC板1塊│├──┼──────────┼────┼─────┤│2│吉宗│1台│含IC板1塊│├──┼──────────┼────┼─────┤│3│撲克牌13支│1台│含IC板1塊│├──┼──────────┼────┼─────┤│4│超悟空│4台│含IC板4塊│├──┼──────────┼────┼─────┤│5│賽馬│2台4座│含IC板4塊│├──┼──────────┼────┼─────┤│6│瘋象王│1台│含IC板1塊│├──┼──────────┼────┼─────┤│7│滿貫大亨│2台│含IC板2塊│├──┼──────────┼────┼─────┤│8│金象王│1台│含IC板1塊│├──┼──────────┼────┼─────┤│9│動物奇觀│2台│含IC板2塊│├──┼──────────┼────┼─────┤│10│雷霆神兵│1台2座│含IC板2塊│├──┼──────────┼────┼─────┤│11│代幣│512枚││├──┼──────────┼────┼─────┤│12│賭金(新台幣)│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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