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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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壹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毒品危害制防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勝琛
法官黃建都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夜明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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