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東簡字第35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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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東簡字第3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東簡字第351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九一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 邱士鋒 犯罪之動機在圖不法利益,惟所竊之物價值非鉅,對被害人乙○○所造成之損害尚非重大,犯罪後坦承全部犯行,惟雖表示願賠償被害人二萬八千元,每月十日給付(見本院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訊問筆錄第二頁),然迄今尚未給付,且未積極處理(見本院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同年月二十三日電話記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夜明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附記: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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