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調字第268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卓瑞華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卓瑞華向聲請人申辦信用
卡及信貸使用,未依約繳款,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新臺幣
1,258,623元未清償。而查相對人其名下原有百事成企業有
限公司之負責人,竟於借貸後將該公司負責人變更為 柯琇珺
、 陳佳德 ,顯欲規避聲請人債權之追索,至聲請人求償無著
,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卓瑞華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
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
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