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7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德麟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德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2年度重訴字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4年,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98年度上更一字第91號、99年度台上字第337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9年7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5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801620
2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劉為丕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