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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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94號聲明異議人甲○○即受刑人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執減更卯字第5231號之1執行指揮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定有明文。惟依該條規定,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亦即受刑人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認檢察官之指揮不當者,始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以求救濟。故如非以檢察官實際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或係誤將業已註銷之執行指揮列為聲明異議之對象者,而依前開規定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之立法目的,在於以聲明異議,得請求法院裁定變更或撤銷檢察官不當之執行指揮,期無錯誤。倘該具有爭議性之執行指揮已自動取消或停止而不復存在時,即欠缺繼續聲明異議請求救濟之必要,法院應以裁定駁回異議,其理甚屬灼然,最高法院96年度臺抗字第
759號裁定意旨可供參照。
三、經查: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雖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1月21日製作96年執減更卯字第5231號之1執行指揮書執行,惟該署檢察官嗣於97年4月18日製作96年度執減更卯字第5231號之2執行指揮書,並於備註欄載明「註銷本署97年1月21日96年度執減更卯字第5231之1號指揮書,改以本件執行」等語,有前開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以受刑人於本件聲明異議所憑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執減更卯字第5231號之1執行指揮書,已註銷在案,並非檢察官實際指揮執行之依據。則異議人所爭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1月21日之96年度執減更卯字第5231號之1執行指揮書既經上開檢察署註銷,另換發96年度執減更卯字第5231之2號執行指揮書,已欠缺繼續聲明異議請求救濟之必要。準此,聲明異議人指摘前開執行指揮不當並聲明異議,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