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3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3234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
國民上列受處分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為之九十七年度交聲字第三二三四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受處分人年籍資料欄內關於受處分人甲○○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內所示之明顯誤寫,爰依法為如主文所示之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學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簡雅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