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感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感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執行感訓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裁定96年度感聲字第2號聲請人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檢肅流氓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許可執行感訓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感訓處分,准予執行。
理由
一、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檢肅流氓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感抗字第266號裁定交付感訓處分確定,惟自裁定確定之日起,已逾3年未開始執行,茲查受處分人因犯竊盜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3年度聲字第121號裁定因恐嚇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又因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刑前強制工作叁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刑前強制工作叁年在案,目前則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服刑中,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行狀仍然不良,難認受處分人已知悔改,經本院審核結果,仍認有執行之必要,因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
二、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8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治安法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王梅英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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